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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域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常见问题随身锦囊常见问题之公款旅游类(节选内容)

发布时间:2025-10-20浏览次数:13

1.假期外出旅游可以让下级或业务单位接待吗?

一般来说,上级工作人员与下级单位有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业务单位有合作关系,都会涉及执行公务。无论是下级单位还是业务单位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都有可能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即使不涉及执行公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同样是违纪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因此,党员干部应当公私分明,在假期旅游等从事私人活动时,不能让下级或业务单位接待,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下级单位也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得违规提供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算借机旅游吗?

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是否构成借机旅游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参观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地方,开展教学实践,并不是到风景名胜区游览,是允许的。如果是打着实践教学的名义游览风景名胜区,则涉嫌借机旅游。学习培训是增长知识、开眼界和提升素质能力的重要渠道。但一些部门和单位善于打擦边球、钻空子,借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名,组织学员“半学半游”,即前阶段进行学习培训,后阶段进行考察实践。名义上是考察实践,实际上就是观光旅游,所需费用包含在学习培训中,“学习考察”成了“公款旅游”的代名词。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严格要求,但此风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出差期间能自费观光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具体适用中,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构成公款旅游违纪错误。但是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经领导审批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认定为违纪。现实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经过审批,公务出差属于工作内容,周末或闲暇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应该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请示汇报制度。二是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旅游时间必须严格限定在非工作时间,旅游区域与工作地点直线距离不宜过远,保证有紧急工作任务可以第一时间返回,同时应注意避免过多耗费精力,影响后续正常公务。三是费用要自理,产生的交通、食宿、门票等费用应完全由个人承担,绝不能混入差旅费报销。四是个人行为要符合规范,即便符合以上要求,也需要谨慎行事,注重个人形象、符合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身份,如果大张旗鼓参观游览,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追究责任。

4.借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调研、业务培训之名,提前到达会议地点或延后返回自行游玩违规吗?

这类行为是否属于违规违纪,核心判定依据在于是否改变公务行程或利用公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或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均构成违纪。例如,擅自改变公务行程,提前出发或延后期间绕道旅游景点、虚报差旅天数导致公款报销额外费用,或压缩公务时间安排游览,均被认定为“借壳游”“顺带游”。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坚持从严审批、严格控制原则。“搭便车”自费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就可以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高校教职工应严守“三不”原则——不改变既定公务行程、不触碰费用报销红线、不接受任何关联方利益安排。确需自费活动的,应确保行程独立、费用清晰分离、不涉及职权关联方。对存在模糊边界的行程,建议提前向纪检部门咨询备案,避免因“无心之失”触碰纪律高压线。

5.高校组织教职工外出培训,培训结束后集体前往景区游玩,费用从培训经费支出算公款旅游吗?

高校组织教职工外出培训后集体前往景区游玩,若相关费用从培训经费支出,属于变相公款旅游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学习培训等名义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构成违纪。这类行为的核心违规点在于:一是公务行程被旅游活动实质性替代,培训结束后游览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景区;二是通过虚列、拆分或重复报销等方式将旅游费用混入培训经费。

6.以红色教育名义安排红色及非红色景点游玩是否属于公款旅游?

以红色教育名义安排红色及非红色景点游玩并报销费用的行为,若偏离教育核心目标或虚报行程,即构成变相公款旅游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擅自改变路线、增加无关景点或延长日程均属违纪。例如,某单位以“毛丰美纪念馆”报备却实际前往凤凰山风景区等景点,虚报行程骗取审批,最终被追责。红色教育行程需以革命历史场馆、党史馆等为核心,若掺杂与教育无关的娱乐景点(如自然风光、索道体验等),即涉嫌违规。若红色景区过度开发娱乐设施(如茶山观光、购物点),导致教育流于形式,亦构成违规。合规的红色教育经费仅限交通、基础门票、工作餐等必要支出,若通过拆分发票、虚报人数,则构成骗取财政资金。红色教育需以沉浸式学习、主题研讨等为形式,若仅以“穿红军服拍照”“参观打卡”为主,缺乏系统性教学(如未安排党课或历史讲解),则可能被认定为形式主义。各高校需严守“四必须”原则:目标必须聚焦红色基因、行程必须避开禁区、审批必须集体决策、费用必须透明列支。违规者将面临党纪处分及费用追缴。

7.工会能否组织会员在景区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

工会可以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这也体现了部门单位对干部职工的关爱,但要把握好合法合规原则,决不能违背活动初衷,借机公款旅游。应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批、合理安排、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当日往返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交通、食宿等费用,不得借机大吃大喝、违规乘坐交通工具,不得到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二是要严格规范使用工会经费,不得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春游秋游等费用。三是严格把控对象范围,原则上不得限定会员参与条件,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防止春游秋游活动变成少数领导干部的特权。超出工会活动界限的春游秋游,不符合工会活动的本意,其实质是以工会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8.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是否违规?

这一情况是否违规,需要根据是否经过单位批准、是否遵守财务报销政策等方面来判断分析。经单位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的,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违纪问题,但是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确有需要在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因私停留、绕道的(含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回家省亲办事额外产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能报销,应由个人自理;省亲办事期间不能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